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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冯佑清、王云开等与罗成柏、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佑清,王云开,田仁芳,冯晓雪,冯某,罗成柏,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2847号申请执行人冯佑清,男,1945年10月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申请执行人王云开,女,1948年3月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申请执行人田仁芳,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申请执行人冯晓雪,女,1995年8月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申请执行人冯某。法定代理人:田仁芳,系冯某母亲。被执行人罗成柏,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绩溪县华阳南路1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佑清、王云开、田仁芳、冯晓雪、冯某与被执行人罗成柏、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罗成柏尚欠申请执行人冯佑清、王云开、田仁芳、冯晓雪、冯某370218.2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8503元,被执行人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罗成柏、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28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佑清、王云开、田仁芳、冯晓雪、冯某发现被执行人罗成柏、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庆祥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