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泗水县星村镇圣华玩具厂与青岛又又玩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县星村镇圣华玩具厂,青岛又又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泗水县星村镇圣华玩具厂被执行人:青岛又又玩具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又又玩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又又玩具有限公司3803028309200035****号账户上的存款35438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