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仓民初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孔祥生与杨树章、陈兰华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生,杨树章,陈兰华,东台市富东富民砖瓦厂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382号原告孔祥生,男,汉族。被告杨树章,男,汉族。被告陈兰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监华、许盛年,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富东富民砖瓦厂,住东台市富安镇富民村*组。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加生,东台市富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生与被告杨树章、陈兰华、东台市富民砖瓦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祥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祥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剑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