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19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振学与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9845号原告张振学。被告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九龙山平乐园100号。法定代表人郝勇,社长。委托代理人申志方。委托代理人曹玥,北京永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学与被告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学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振学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巫 霁人民陪审员 马春艳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