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松林抢劫罪,王松林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825号罪犯王松林,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汀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松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8月5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2014年6月5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513号、(2014)三刑执字第151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松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松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松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张 雄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