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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01号原告:薛某某,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 李 敏人民陪审员 : 焦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 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