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业信用社与吕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业信用社,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业信用社。被执行人:吕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吕鹏所有的位于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1号x号楼东1单元xxx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日至2018年10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