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39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关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莉人民陪审员 张美侠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汝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