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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袁立嘉与武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嘉,武永福,郭占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035号原告袁立嘉,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永红,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武永福,男��1954年4月1日出生。被告郭占利,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原告袁立嘉诉被告武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15年7月3日通知郭占利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立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袁立嘉承担。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亚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