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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先锋与祖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锋,祖庆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李先锋,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祖庆超,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李先锋与被告祖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祖庆超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先锋诉称:2014年9月17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当时手里正好有银行承兑汇票2张,金额正好是20万元,就交给被告,由被告支取,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到2014年10月17日之前归还,并口头约定利息,现还款时间早已过期,被告丝毫没有偿还的诚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利息2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祖庆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祖庆超欲向李先锋借款20万元,李先锋将手中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交给祖庆超,祖庆超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收到李先锋银承贰张总额贰拾万元整(3130005132657396、3070005130842244),到2014年10月17日前归还等额现金贰拾万元整。”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17日,祖庆超在欠款人处签字。票号分别为3130005132657396、3070005130842244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金额均为1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祖庆超并未依照承诺归还20万元,李先锋遂起诉来院。另查,本院根据李先锋的申请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相民保字第00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祖庆超,王二萍共同共有的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房地权淮房字第2009****2、房地权淮房字第2009*****号)。以上事实,有李先锋所举的欠条、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先锋向祖庆超提供了两张出票金额分别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祖庆超出具了欠条,承诺一个月后偿还20万元现金,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现李先锋要求祖庆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个月,没有约定利息,对于李先锋主张借款利息2万元,因无利息计算清单,本院对该金额不予确认,该利息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8日起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祖庆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李先锋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李先锋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先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720元,由被告祖庆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森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人民陪审员 谭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春燕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