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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威海市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玲,威海市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363号原告王玉玲。被告威海市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海阳所镇金银大道西侧。负责人唐崇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玲诉被告威海市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玲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玉玲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