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仲某某与马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458号原告仲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马某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仲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拉毛卓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