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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李永,王继伟,齐全胜,宋春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456号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泰祥街1599号。法定代表人:孙悦钢,董事长。被告: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金融服务区1号楼B座1205室。法定代表人:李宪亮,执行董事。被告: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经济开发区彩虹路以西、工业一街以南。法定代表人:宋春莲,执行董事。被告:李永。被告:王继伟。被告:齐全胜。被告:宋春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李永、王继伟、宋春莲、齐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李永、王继伟、宋春莲、齐全胜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李永、王继伟、宋春莲、齐全胜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希君审判员  王 宏审判员  吉延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宫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