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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828-2号原告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73号。法定代表人魏怀智,董事长。被告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聊冠路天沐温泉西2公里。法定代表人王虹艳,总经理。上列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锐人民陪审员  葛月英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