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俊与江阴市林场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江阴市林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杨俊。被告江阴市林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林场。法定代表人陈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诉被告江阴市林场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杨俊负担(杨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建华人民陪审员 柳 惠 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邬 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