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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陈一丰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银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丰,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银华,卞永巧,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447-1号申请执行人陈一丰,居民。被执行人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银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卞永巧,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澳洋工业园区汇鑫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一丰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银华、卞永巧、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和房产,目前不便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