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罗甫泉与陈佩春、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甫泉,陈佩春,丁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65号原告:罗甫泉。委托代理人:王祥年,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佩春。被告:丁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甫泉与被告陈佩春、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李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