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之父刘志龙在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案件强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