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孙某某,女,1991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韩某某,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对本案已不必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广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