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庆文与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430号原告赵庆文,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轶峰。被告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韩晋义。被告四川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汉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文与被告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已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赵庆文还应向本院补交转为普通程序的诉讼费。2015年9月22日本院向原告赵庆文送达了补交诉讼费、交纳公告费通知书,要求原告赵庆文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交转为普通程序的诉讼费3107元以及公告费,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公告费的法律后果。原告赵庆文到期未交纳诉讼费、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庆文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原告赵庆文负担。审 判 长 潘苏华人民陪审员 李 杨人民陪审员 张一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