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典荣诉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曹典荣。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投资人谭应虎。被执行人谭常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典荣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谭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