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执字第0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艳荣、祝晓红、祝红专、祝兴平诉江远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执行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荣,祝晓红,祝红专,祝兴平,江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324-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荣。申请执行人祝晓红。申请执行人祝红专。申请执行人祝兴平。被执行人江远平。本院在执行李艳荣、祝晓红、祝红专、祝兴平与江远平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移送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8876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远平在湖北省鄂东监狱服刑,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江远平除有一辆事故车车号为9BJ87小型车,其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艳荣、祝晓红、祝红专、祝兴平放弃对事故车的处理,并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远平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