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6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正阳县长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震、李向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616-2号原告正阳县长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宏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栋,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震,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向陈,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阳县长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震、李向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正阳县长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以已与被告杨震、李向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震、李向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阳县长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震、李向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尚世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