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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0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志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志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豪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震威贸易有限公司,张建祐,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顺塑料贸易有限公司,黄润锋,张建华,吴礼强,黄喜欢,邓显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0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清晖路13号。被执行人李志文,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豪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居委会东区振华路38号商铺9之一。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震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43号商铺十二。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被执行人张建祐,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顺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振华路38号商铺11。法定代表人黄润锋被执行人黄润锋,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住佛山市,被执行人吴礼强,男,汉族,1960年1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喜欢,男,汉族,住佛山顺德区,被执行人邓显毅,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豪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顺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震威贸易有限公司,黄润锋,邓显毅,李志文,张建祐,张建华,吴礼强,黄喜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77565.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敬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