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李国权、徐美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105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81759870-5。负责人徐展,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迪,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李国权,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美艳,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德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诉被告李国权、徐美艳、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融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红岩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