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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778号原告余某。被告李某甲。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世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在原望城县铜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后原本感情尚可,1984年以后被告长期在外赌博,对家庭不负责。2003年原告就外出打工,偶尔见面也是频繁争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婚姻关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1982年余某与李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确定恋爱关系,××××年××月,在原望城县东城公社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男孩李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8年双方共同修建两层楼房一栋。2003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同年6月,原告为改善家庭经济条件独自到长沙打工。原告逢节假日回家收拾家务,夫妻相聚较少。2015年9月,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东城镇杨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且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有打牌赌博等陋习,但未向本院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双方偶有争执,但并未导致长期分居,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彼此包容,定能使夫妻融洽,家庭和谐。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世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