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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付井伍、孙国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付井伍,孙国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付井伍、孙国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第一被告:付井伍委托代理人:杨晓峰第二被告:孙国峰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付井伍、孙国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孙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