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阳谷县力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县力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商初字第1999号原告:阳谷县力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李达,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美,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姜林,经理。原告阳谷县力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传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谷县力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日,我公司与被告台州鼎和离合器有限公司签订摩擦片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按照对方要求加工汽车摩擦片,对方按照相应价格支付货款。期间,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分批次加工并供给被告汽车摩擦片若干,被告支付了奔放货款。截至2015年8月15日,经双方确认,被告方尚欠我公司货款27743.00元。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7743.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2月25日,原告开始按照被告要求加工制作相应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的产品,并向被告供应了货物,截止到2014年11月1日,被告有部分货款未能及时给付,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7743元。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具状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7743元及逾期利息。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附卷佐证:原告陈述,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经过。原、被告双方对账明细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数额。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已经按被告的要求加工制作,并供应了相应货物,但被告未能按时付清货款。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并经双方对账,对账后,被告有及时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被告逾期支付款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率可参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阳谷县力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27743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至判决给付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被告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