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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枚加不服马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局信息公开答复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中行初字第301号原告:李枚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局。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1438-1。法定代表人:徐忠廷,男,该局局长。原告李枚加不服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水务局(简称马边水务局)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马边水务局机构合并到马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局(简称马边农业局),故本案被告变更为马边农业局。现原告李枚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枚加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枚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局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 巨代理审判员  章祈伦人民陪审员  彭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