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763号原告孟某甲,80岁,地址:农安县。被告孟某乙,57岁,地址: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孟某丙,45岁,地址:农安县。被告孟某丁,64岁,地址:德惠市。被告孟某戊,50岁,地址:农安县。被告孟某己,56岁,地址:农安县。被告孟某庚,48岁,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孟某甲诉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孟某己、孟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孟某乙、孟某己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对孟某乙、孟某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