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新兴机械模具经营部、谭长喜等与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54号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新兴机械模具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王家湾瑞湖天地二期7栋3单元1层2号。负责人:段奇文。原告:谭长喜。原告:段奇文。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学峰,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新兴机械模具经营部、原告谭长喜及原告段奇文与被告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新兴机械模具经营部、原告谭长喜及原告段奇文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5,895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物,并提供产权人为担保人谭爽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世纪宝安花园二期11栋2单元3层302室(房屋所有权证:市2006014636,权证编号01554342)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新兴机械模具经营部、原告谭长喜及原告段奇文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5,89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物;二、查封产权人为担保人谭爽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世纪宝安花园二期11栋2单元3层302室(房屋所有权证:市2006014636,权证编号01554342)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