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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3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嘉均申请执行杨正华、宜宾广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嘉均,杨正华,宜宾广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391-6号申请执行人唐嘉均,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6日。被执行人杨正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日。被执行人宜宾广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受理唐嘉均申请执行杨正华、宜宾广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广投投资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处有合同款未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广投投资有限公司在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处的收入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拾万圆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