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认(外)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范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认(外)字第12号申请人范某某,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2015年9月28日,申请人范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一案于2009年7月16日下达的BD505897号判决。该判决结果为双方离婚。该判决已于2009年11月19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上述案件的BD505897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一案所作BD505897号判决中双方离婚条款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范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培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