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254号原告:李某,女。被告: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二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