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丘丙坤、李梅玉、惠东县大升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丘丙坤,李梅玉,三惠东县大升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103-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场所:惠州市麦地东路8号绿湖新邨A1A2栋裙楼1-3层。负责人:薛志信。委托代理人黄伟粦、何亮,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丘丙坤,男。被告二李梅玉,女。被告三惠东县大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惠东县黄埠海滨大道边。法定代表人:李梅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丘丙坤、李梅玉、惠东县大升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查封被告丘丙坤名下位于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西社村集祥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x**号】建筑面积218.45平方米的房产及使用面积88.37平方米的土地【惠东国用(2013)第xxx号】;二、冻结被告李梅玉在中国银行惠东黄埠支行开设的账号xxx;三、冻结被告惠东县大升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东黄埠支行开设的账号xxx、在中国银行惠东黄埠支行开设的账号xxx;以上保全价值以462716.63元为限。原告自愿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诉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丘丙坤名下位于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西社村集祥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x**号】建筑面积218.45平方米的房产及使用面积88.37平方米的土地【惠东国用(2013)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告李梅玉在中国银行惠东黄���支行开设的账号xxx,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告惠东县大升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东黄埠支行开设的账号xxx、在中国银行惠东黄埠支行开设的账号xxx,冻结期限为一年;以上保全价值以462716.63元为限。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移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如需续冻或续封,原告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