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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依伦要求宣告刘赣英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尹依伦,男,200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尹展翼,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的伯父。申请人尹依伦要求宣告刘赣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尹依伦诉称,申请人的母亲刘赣英患有严重精神病,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而申请人的父亲尹如晚于2013年3月去世。申请人现由伯父尹展翼抚养。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母亲刘赣英为失踪人。经查,刘赣英,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尹依伦之母,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申请人的父亲尹如晚已于2013年3月去世。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刘赣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赣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赣英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赣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蒋飞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沙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