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杜潇与井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潇,井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963号原告杜潇,女,汉族,住高密市。被告井晶,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潇与被告井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潇于2015年10月8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潇撤回起诉。原告杜潇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潇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湾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