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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余尔秒与赵金珠、余则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尔秒,赵金珠,余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10号原告余尔秒,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赵金珠,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余则辉,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尔秒与被告赵金珠、余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金珠、余则辉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余桦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及案外人余某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所有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赵金珠、余则辉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二、立即冻结余桦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三、立即冻结某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道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