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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女,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子洲县。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31日以子检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某于2015年9月2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进联审 判 员  冯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锦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