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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治闯、朱植磊与朱植磊、朱治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治闯,朱植磊,朱治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96号原告:朱治闯。委托代理人:林华爽,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植磊。被告:朱治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治闯诉被告朱植磊、朱治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治闯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治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朱治闯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林再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