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治闯、朱植磊与朱植磊、朱治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治闯,朱植磊,朱治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96号原告:朱治闯。委托代理人:林华爽,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植磊。被告:朱治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治闯诉被告朱植磊、朱治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治闯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治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朱治闯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林再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