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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季明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兰,季明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季明率,男,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季明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季明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季明率在山东省郓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有存款(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季明率在山东省郓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的存款5000元(账号:XXX)。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XXX,行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