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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徐燕燕、韩明东、高青明硕工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李波、张媛媛、徐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徐燕燕,韩明东,高青明硕工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李波,张媛媛,徐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52-1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负责人:潘淼,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燕燕。被执行人韩明东。被执行人高青明硕工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燕燕,经理。被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张媛媛。被执行人徐宪军。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徐燕燕、韩明东、高青明硕工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李波、张媛媛、徐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徐燕燕、韩明东、高青明硕工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李波、张媛媛、徐宪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1046518.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