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小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东卫诉被告陈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小字第00030号原告冯东卫,男,汉族,住平舆县双庙乡梁桥村委冯塘1队。身份证号:4128271963********。被告陈伟,男,汉族,住平舆县第四小学对面。身份证号:4128271968********。原告冯东卫诉被告陈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孟庆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东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东卫诉请,被告支付工资款67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跟随被告干活,经结算尚欠工资672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调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依法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资款6720元,一直未支付,并且由欠条为证,此债务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67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工资款6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冯东卫工资款67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庆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