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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晓冰与梁保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李某。被告梁某甲,现在押在河源监狱。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自行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乙。婚后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因婚前了解不深,夫妻性格不合,现被告被判刑。本人没有能力抚养女儿,现夫妻毫无感情,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梁某乙由被告抚养,一切抚养费由被告一人承担。被告开庭时缺席,也无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在东莞的一间水疗会所与被告相识谈婚的,于2012年12月底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乙,女儿还未入户口,有出生证在被告手上。于××××年××月××日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被告于2015年7月16日被判处有其徒刑三年二个月。原告现在化州市华聪药业中药部做收银员。婚生女儿梁某乙现在梅州由被告的父母照顾。2014年8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本院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主自愿的,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夫妻感情尚好,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理解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故原告的其他依附于婚姻关系的子女抚养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责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 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