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恢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394号(2009)长执恢字第394号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9月27日以长检刑诉(2008)20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长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九、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08年11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2月12日将该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年3月10日经查明因被执行人孙某某无执行能力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7月29日恢复执行,通过对被执行人四查依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孙某某承担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