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XX与王晓凤、李荣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XX,农民。被告:王晓凤,农民。被告:李荣伟,农民。与被告王晓凤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王晓凤、李荣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李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陈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