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费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申中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