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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礼达与王志刚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287号原告黄礼达。被告王志刚。委托代理人张凌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礼达诉被告王志刚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礼达于2015年10月8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礼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黄礼达负担。审判员  茅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