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管庆雷、杨继稳、吕可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金初字第187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中段路****号。企业负责人:郭彦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锋,该社职工。被告:管庆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继稳,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可垒,男,1977年6月26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管庆雷、杨继稳、吕可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照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写明的被告管庆雷、吕可垒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不能提供被告管庆雷、吕可垒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提供的被告管庆雷、吕可垒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元,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不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胜真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