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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宝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刑执字第27号罪犯王宝德,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法定监护人王官送,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王宝德的父亲。2015年7月2日,本院作出了(2015)台椒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宝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于2015年9月1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宝德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提出:罪犯王宝德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认为罪犯王宝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王宝德撤销缓刑。经查,罪犯王宝德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本院交付罪犯王宝德的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执行期间,王宝德于2015年7月27日到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三甲司法所首次报到,依法办理矫正手续。王宝德前三个月为严格管理等级,规定其到司法所报告时间为每月5日-10日,21-25日。2015年8月5日至10日期间,王宝德未到司法所报到。2015年8月10日起,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王宝德的监护人王官送,要求王宝德到所报到,均无回复。2015年8月28日,三甲司法所工作人员至王宝德家中了解有关情况并送达期限报告通知书。截止今日,王宝德尚未到司法所报到。上述事实,自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被宣告实施社区矫正对象的保证书,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调查笔录,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告表,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告和思想汇报情况登记表,限期报告通知书,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王宝德未按规定到所报告情况说明,送达回证,(2015)台椒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宝德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了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台椒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王宝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所宣告的缓刑。二、对罪犯王宝德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瑛人民陪审员  周海宏人民陪审员  王锦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丹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